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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将组织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10-25 09:10:14

  安监总局将组织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覆盖21个省级产煤单位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陈炜伟、朱立毅)记者24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于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组织20个督查组开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范围覆盖21个省级产煤单位。

  安全监管总局通报指出,截至10月21日,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4.4%和27.7%,总体稳定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煤矿非法违规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有效防治,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煤矿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根据部署,此次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严格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

  督查内容还包括各地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特别是“回头看”活动安排部署情况;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实施情况,以及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落实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开展情况;各地典型煤矿事故案例宣讲情况等。

  据介绍,此次专项督查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督查范围覆盖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1个省级产煤单位。

  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督查组要督促所查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深入矿井,对辖区瓦斯、水、火等灾害严重煤矿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矿井等“四类矿井”必须坚决停产整顿。

  此外,各督查组要以生产集中地区、灾害严重矿区为重点对象,通过随机抽查,解剖分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企业下达安全执法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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