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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同等价格房屋交换免征契税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10-09 12:18:21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统一解答时表示,日常生活中的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若相等,可以免征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等都需要缴纳契税。征收过程中,如果价格不相同,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税率来计算缴纳。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在房屋交换过程中,如果交换价格相同则可以不用缴纳契税。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契税征收规定,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也可免征契税,如果因不可抗力住房损毁而重新购买住房的,也可减征或者免征。

另外,针对有纳税咨询提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追补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记者 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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