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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强调: 高温中暑可申请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四川日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08-08 14:45:32

  “目前,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在立法方面已越来越完善。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为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8月1日,针对高温天气下作业劳动者保护的相关事宜,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

  陈泉介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6月底刚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适用人群从以前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更对什么是高温天气、高温天气作业、高温作业进了明确界定。为防止企业在保护劳动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方面钻空子,对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高温待遇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据介绍,这个办法是我国继续1960年出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2007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第一次建立了高温津贴制度)后,目前关于保护高温天气下作业劳动者的最新办法。

  据了解,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夏季高温天气越来越多,由于高温天气导致户外作业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的时有发生,对高温条件下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涉及到这项工作的安监、卫生、人社、工会各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

  省安监局为了保护高温天气中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基本权益,近期成立督查组前往达州、广安、巴中、乐山、雅安等地,重点督查企业在这方面的相关措施。其中,非煤矿山等易产生粉尘的企业成为督查的重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久前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有效期5年。明确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省总工会要求企业工会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及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协调行政,合理安排职工劳动作息时间,安排好高温作业中的职工轮休,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在高温车间设置小型急救药品卫生箱,按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高温防暑用品等。成都、绵阳等市总工会还组织医疗服务队,宣传暑期防病知识、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省卫生部门对高温下的医疗防暑保障做出安排,要求各医疗机构配备人员,做好中暑病人的救治准备,并向群众宣传预防中暑的知识。

  链接: 这些高温保障政策举措能否落实呢?省劳动保障厅相关人士表示,有关举报的渠道一直是畅通的,劳动者若是发现自己的高温保障没有得到落实,可依靠工会组织有理有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电话“12333”

  工会职工维权热线电话“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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