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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3-06 10:56:50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提出

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

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

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或各类获奖、考试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

3月5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被列为今年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出台,目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已完成。

草案代拟稿规定,我省实施义务教育,除不收学、杂费,还将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因故延缓入学,需经批准及备案;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据介绍,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我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等。

严防辍学

一般情况最多允许休学1年

目前,我省“普九”任务基本完成,但仍存在辍学现象。为此,草案代拟稿要求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于4月前将适龄儿童、少年名册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学校根据名册在开学30日前向学生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草案代拟稿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故延缓入学的,需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交由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休学或者免予入学,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免试入学

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

为推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分配,草案代拟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否则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

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草案代拟稿规定,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测试或面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或各类获奖、考试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不得以捐赠款物作为入学条件。

针对目前仍有部分学校举行入学考试的情况,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草案代拟稿,公办学校擅自附加条件作为入学和分班依据的,将受到处罚;有关民办学校的入学规定,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推行减负

学校考核不得仅以升学率作标准

据介绍,受制于当前的评价体系,部分学校以应考为重,一味压缩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等课程,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也增加了学习负担。为此,草案代拟稿规定,要建立健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教师的单一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草案代拟稿还规定,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且不得为社会各类实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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