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四川省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是从2018年7月1日起,四川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发放范围和条件: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在此条件下开展工作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发放方式: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即有一天算一天。同时,考虑到部分地级市高温时间较长,有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意愿,四川省人社厅将按月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确定权交给有关地级市,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我厅,省人社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