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了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时间和内容、归集方式和路径,信用信息的应用检查以及管理和责任。云南省工商局负责牵头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的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承担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重大问题的报“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同时,省政府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和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对云南省构建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云南省工商局统一编制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项目和数据规范要求,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