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失信企业将被列为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限制享受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机制,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由市工商局起草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东莞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清单,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实现失信企业信息双向、多点推送和互联共享,将其约束管理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从而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企业将有统一信用代码
办法称,市政府建立东莞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发、建设、维护,统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全市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应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行政部门应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企业信息,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行政部门应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息。
企业信息归集实行清单动态管理。行政部门全面梳理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清单,由市工商局汇总编制《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清单》,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企业信息的归集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企业信息的标识。在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暂未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号码作为识别标识码。
企业可对信息提出异议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各级党政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了解企业基本信息的,应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查询,不再收取有关企业基本信息的纸质证明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企业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警示信息超过公示期限仍未删除三种情形的,可以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向提供信息的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并将核查结果答复申请人。行政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行政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行政部门已公示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撤销的,应在时限内予以更新。行政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企业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补充。
多部门可联合约束企业
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核、表彰评优、政府采购、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招投标、进出口、出入境、政府购买服务、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应主动查询企业信息,并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考量因素。
行政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信用约束管理办法,明确信用分类标准、程序,以及基于企业不良信用状况采取的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对需要多部门联合约束管理的事项,明确联合约束管理的事项、措施和实施方式。
市工商局会同各行政部门共同编制《东莞市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清单》,明确各部门实施信用约束管理的事项、措施、依据及期限,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联合约束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应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共享目录,通过市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联合约束管理对象信息的及时共享和动态更新。
■链接
将纳入归集范围的企业信息
基本信息
包括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经营信息
包括企业相关的年检、年报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监管检查结果信息,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检疫、检测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
良好信息
包括企业受到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扶持信息,被认定为行业重点企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信息,被列入信用良好等级信息,企业产品、服务、项目、管理体系认证认定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企业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
警示信息
包括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行业禁入名单或失信名单信息,被列入重点监管等级或信用不良等级信息,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信息,拖欠、骗取、偷逃税款信息,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信息,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