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违法而增录个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其意在于确认受罚人的身份信息,以便于将其违法行为告之其他主管部门,采取多头处理的方式以“追加处罚”,从而增大交通违法的成本,让个人基于后果敬畏而约束自身行为,并出于畏惧而恪守法律底线。从本意上来说,此举符合征信体系“综合追加”的基本原理,在立意和出发点上并无不妥。
不过,让交警部门来增加采集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项目,让人有文不对题的错位感,在实施的效果上也会大打折扣。一方面,增加采集的信息项目是否准确,取决于交警执法人员的职业态度,以及当事人的配合程度。一个交通违法者的政治面貌是什么,从事什么职业,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清楚交待,那么很难对其真假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基于自我叙述的信息就完全可能失真。
另一方面,增录之后的信息要发挥作用,就必须“抄送相关机构”并有对应的措施。比如是党员干部身份的,其所在的单位和党组织,是否作出相应的纪律或者行政处分?如果没有后续的措施跟进,那么即便属于党员身份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属性,依然无法让其心中存畏。因而,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只是第一步,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还需要“后发优势”。
在诚信体系不完善的当下,此举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方式,然而却无法成为常态性手段。因为有了以上最突出的两大缺陷,足以说明其缺乏长效性和可行性。在法律处罚之余,借助于道德的惩戒机制,达到德法并举的双重效果,不失为一种理想化状态。让一个失信者处于“寸步难行”的境地,也是完善而成熟的征信体系的标志。完善的个人信息作为最基础的部分,对征信体系的功能发挥具有兜底作用。然而,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征信体系,一方面要建立统一而规范的个人信息收集,并将其全面而集中归纳到个人代码之下。另一方面,则是担负社会管理和公共治理的相关机构,要将信息的共享共用作为一项基本责任,对失信行为及时按制度进行惩戒,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责任。
唯有做到了“失信必惩”,那么才能密织一张无缝可钻的大网。否则,碎片化的信息收集,无助于解决整个信息的开放与统一,而封闭化的失信惩戒,也会因为弹性空间太大而难堪大用。国内启动信用体系已有不短的时间,然而至令无法摆脱信息碎片化和实施分割化的状态,诚信体系建设仍然“行之在路上”。在总体模式和体系都先天不足之下,交警部门的“额外作为”难承重负。
从现实来看,目前各行各业都有自我设定的“黑名单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诚信体系已提了多年,顶层设计方面也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不过受利益主体的限制,未能有效打破利益界限,盘活所有资源形成高效统一的平台。2014年,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称,凡是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显而易见,只有当所有的信息和出口都完全开放,利益樊篱被完全打破之后,增加信息采集的措施补强,才不会成为体系不彰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