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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健康报  作者:韩璐 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08-09 00:00:00

        卫生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围绕深入推进试点城市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并建立长效机制三方面,对地方成熟经验予以推广,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

  

        《通知》要求,各地要制订推进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强化政策保障。卫生部门和医改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要根据改革需要,在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公立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用人自主权和内部分配权,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通知》提出,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国家层面将制定意见,指导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年内所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制订绩效考核方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修订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要加强薄弱区域和薄弱领域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通知》提出,各地要尽快制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十二五”期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力争提前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20%左右的目标。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来源:健康报  作者: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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