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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下,有药企和代理商正在玩火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医药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8-03-16 10:09:52
    医药网3月16日讯 医药企业招商代理制是近1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而快捷的营销模式,应该说,这一模式对于大部分医药企业的快速发展是功不可没的。

  但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在当前新的医药形势下,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两票制”的情况下,无论对药企还是对代理商,都需要重新调整合作关系以适应这一新政策。

  当前,国内 90%以上的药企,几乎全部无自己的销售队伍,自建销售队伍的企业不足10%,个人区域代理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情况。

  由于这些个人代理商掌握着各自区域内的终端资源,因此,虽然各地两票制已开始执行,但实力较强的个人代理商在整个医药供应链上仍然占有一席之地。

  为应对两票制,同时更要稳住这些大的个人代理商,部分药企铤而走险,纷纷抛出“橄榄枝”,私下接受个人代理商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再将药品赊销给下游商业公司,直至商业公司回款,该笔业务完结,从表面上保证了“票、货、款”一致,符合了两票制的要求。但是,无论是对代理商还是药企,上述操作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代理商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众所周知,两票制后,药企的税务成本提高,为补充现金流,相对两票制前,预付款更是成为其发货的必要条件。

  但是,作为哑铃的另一端,商业公司一般不会自掏腰包来垫付该笔资金(两票制后按高开价),所以,部分药企将两票制之前直接向个人代理商收取的底价款进行了转移,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

  1.个人对公账——个人代理商直接将保证金(底价款加税金)付至药企子公司账户,子公司向其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2.个人对个人——个人代理商将保证金(底价款加税金)付至药企指定的个人账户,收款个人出具对应金额的【收据】。

  以上操作,虽然暂时解决了药品预付款的难题,但药企与个人代理商之间不存在任何书面约定,仅凭一纸【收据】,药企便向代理商收取保证金,按照怎样的标准收,什么情况下认定为违约,如何罚扣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如何管理,对这些都没有详细明确的处理细则,这使得代理商的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药企面临更大风险隐患

  上述违规操作,对药企来说,也存在以下风险:

  1. 涉嫌违规经营

  2017年1月9日,国家卫计委《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公布,药监的流通整治、工商的反商业贿赂接踵而至,药企规避两票制,将被停止交易、踢出市场。

  2. 涉嫌财务违规

  根据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从财务风险管理角度考虑,企业无法将无凭证、较长期、较频繁的保证金的流动合理入账,审计、税务方面也无法应对。若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很可能出具非标意见。

  3.涉嫌税务违法

  根据国卫医函〔2016〕172 号《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部委将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无论如何,流通环节的保证金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都有些“说不清,道不明”。医药行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福祉,药企作为药品流通上市的源头,更应读懂政策、认清形势、把握趋势,在国家深化医疗改革的浪潮里,万万不能陷入只管实现目标不讲过程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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