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8月29日讯(记者王玉召)29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保障新疆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建立健全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拟于近期开展低价药品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实际销售价格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根据药品说明书能准确计算日治疗量;遵守价格承诺,保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采购周期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变动,以上可申请进入低价药品清单。
低价药品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其中:申请进入的仅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的药品;申请退出的仅限于现行国家和新疆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申请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条件:日均费用突破国家低价药品标准;因原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产和供应;产地省或有关省级价格部门明确公布已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采购周期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变动。
凡申请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需如实填报药品信息登记表,并于2017年9月8日前将所有资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药和服务价格处,经审核后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