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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情形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医药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7-02-24 10:35:03
 医药网2月24日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4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电子邮件:hxypc@cfda.gov.cn
 
  附件: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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