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信部、卫生部、发改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国家有关部门拟定于2012年公示初选品种,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招标程序。
试点方案明确,将由四部委组成“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协调机制”,负责确定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方案、定点生产品种、招标选择定点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规则。其中,工信部负责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的牵头组织工作,对定点生产品种的生产供应情况进行监测,促进定点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
卫生部负责制订定点生产品种清单,汇总各地定点生产品种的需求数量,参与定点生产企业招标工作,组织和监督地方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与定点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采购药品。
发改委负责制定定点生产品种统一采购价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制订招标选择定点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规则,参与定点生产企业招标工作,中标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质量监督。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对试点政策的研究协调,统筹与医改其他政策之间的衔接。
此外,试点方案中明确了试点的基本原则,先期选取5~10个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化学药品种开展试点,目标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稳定的问题,对定点生产品种各地不再单独进行基本药物招标。
同时,每个试点品种的定点企业原则上为2家,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每2年进行1次,定点试点品种采取政府定价管理,保证生产企业合理的盈利。部分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不影响基药招标采购的整体安排,定点生产中标不作为企业参与其他药品招标采购优先条件。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杨俊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