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5日讯 药品零售业是药品的两大销售终端之一。虽然它只占约五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但它贴近民众生活、为日常生活所需。药品零售业的行业主体规模小、采购量少、谈价能力弱,在行业和社会上话语权都不大,是一个比较弱势的市场主体。如果不是依靠自己的灵活经营和社会公众的行动支持,很难在市场立足,遑论发展。
回顾2016年药品零售业产业心跳,不变的是:
医药分开仍不明朗;附带药房的基层医疗机构缓慢增加,继续蚕食社会药店的市场份额;零差率扩大实施城市,社会零售药店和受财政资金补贴、受医院形象庇护、受处方外配管控的医院药房对阵,继续屡战屡败;零售药店适应社会需求,继续依靠大健康产品的多种经营以健养药。当然,2016年的政策和市场也有变化,并已经开始逐步影响到药品零售业的经营。
在2017年,药品零售业有七大问题值得业界关注。
1、医院采购实行“两票制”
国家推行“两票制”的理由之一是压缩流通环节、减少流通费用,进而降低医院采购价格。其实,在零差率政策下,大多药品的医院名义采购价也即病人的支付价,完全取决于招投标所形成的中标价;而医院的实际采购价,则取决于各地的二次议价。这两种采购价都与“几票制”无关。零售药店完全不必为医院实行“两票制”会增强对药店的价格竞争力担忧。但是,推行“两票制”会更有利于发现挂靠经营、走票交易,从而有效地引导政府部门对非法经营的打击。如果在药品零售业中有实施挂靠走票行为的行业主体,应当及早悬崖勒马,停止这类非法经营的行为。
2、暂停电子监管码
去年7月,新版GSP取消了电子监管码的描述,但并没有新增“不实行电子监管码”这样肯定性的规定。因此,不应理解为电子监管码退出监管舞台。相反,新版GSP增加了建立药品追溯系统的内容,对药品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都需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这个追溯系统,仍将包括电子监管码。CFDA还在另外一个文件中明确,要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追溯专业服务,仍然明确了电子监管的方向。
在笔者看来,把实施电子监管码改写为实施药品追溯系统,并不是电子监管码的“彻底退出”,而是要求创新监管模式,包括创新电子监管模式。这不是电子监管内容的此长彼消,而是电子监管内容的扩大和实施要求的提高。毕竟,电子监管码可以起到很有效的监管作用。
药品零售企业现在要做的事,是从履行自己的主体责任出发,建立自己内部追溯核查体系,全员、全产品、全过程地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要心存侥幸,在电子监管、质量追溯机制还不健全时钻监管的空子,以免将来追溯制度健全之时,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更避免因药品的质量而给社会、给病人带来伤害。
3、零售药店联采分销
零售药店联采分销是药品零售业自身扬长避短的一个创举。所谓联采分销,就是若干家零售药店(现在已经上万)联合起来,成为一个采购联合体向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采购药品。这种方法克服了零售药店规模小这个最基本的弱点,以大规模的新业态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采购谈判,以大规模的采购量换取药品生产企业的低价格。这是真正的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定价、量大价低。
和政府部门主导的集中采购不同,联采分销的集中采购,完全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的规律,且没有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切由采供双方自愿谈判、自主决定。所以,这样的价格,再高也是合法合理,再低也不会亏本;这样的交易,做得再多,也是正常利润,做得再少,也是可持续的。
从药品零售业的实践可知:联采形成的采购价格,不会再有采供双方的抱怨;不会再有二次议价、三次议价、二次遴选;不再需要行政强制的“一票制”“两票制”来压缩流通环节达到实际上并不可能的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不会产生以一省之采购量所确定的中标价竟然会被一市或一院或几院之采购量所确定的二次议价来打压;也不会产生屡禁不止的回扣、贿赂;不再需要医药不分、以药补医。与政府的集中采购相比,药品零售业这样不依靠政府力量、完全按市场规律行事、遵章守法却又石破天惊的行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鼓励及推广。
4、医院降低药占比、医生自由执业及处方外配
把“医院降低药占比、医生自由执业以及处方外配”放在一起,是因为它们都有利于药店市场份额的增加。
现在医院有一种过度用药现象,表现为用药品种过多、数量过多和药价过高。在纠正过度用药方面,降低药占比是一个重要举措。药占比是药费在看病总费用中所占的比重。降低药占比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增加检查费用、增加治疗费用、减少或调整用药品种、减少用药量、压低药价、允许处方外配、放开一些慢性病患者到社会药店购药。不同的医院,采取的方法不一。
对于药品零售业,这是一个利好。虽然医院的压低药价,有种种行政措施和财政补贴配套,是对于药品零售业的不公平竞争,但允许院外配药,是真正的医药分开措施。这和医生自由执业一样,有助于撼动多年难撬的处方控制坚冰,将有利于药店市场份额的增加。对此,药店应当做好准备,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有足够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和数量的储备;要有反应灵敏、调配及时、输送快捷的物流配送系统;要有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要确保销售操作环节和质量监督环节的有效;要有足够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按国家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和对药店营业员的药学技术知识培训,奠定人才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近期做到承接医院处方外配,远期做到适应医药分开。
5、推行DTP模式
DTP模式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厂、医院联手创制的一种药品直接销售给病人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对涉药各方的好处是“直接”。一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将药品销售给患者,可以直接从患者处了解使用情况,可以直接和消费者结算费用;二是对病人:可以直接在医生的指导下获得所需要的药品,可以直接向医生反映病情变化、向药品生产者反映药后效果,可以直接获得医和药两个方面的专业服务;三是对医院:可以直接摆脱药占比的限制和药价高低的纠缠,可以直接处理治疗疑难病症和使用新药特药之间的矛盾;四是对医生:可以直接全方位接触特种病、特种药和新药,可以通过药品生产企业全面快速透彻了解某个特种药的药理,可以探索与药师的各扬其长、分工负责;五是对医保:可以直接选择最适用药品降低综合成本,可以直接向药品生产企业支付医保费用,可以直接使用慈善力量节约医保费用;六是对慈善机构:可以直接支付费用给病人,取得公开透明的慈善结果;七是对政府:可以直接实施医药分开的试点,真正实施医和药之间的机制分开;八是对药品零售企业:增加了一种新的沟通方便、经营稳定的销售方式。
因此,规模较大、经营规范、有经济实力、有社会责任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选择那些疗效比较好(尤其是对疑难病症)、药价比较高的药品,以及新研发、新引进、新使用的药品,选择有相同医药合作理念、优秀医药合作能力、良好医药合作关系的药厂和医院参加,并力争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有条件的,还可以努力争取和慈善机构的合作,提升社会影响,增强经济承担能力。
从当前药品零售市场的实践来看,DTP方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今后几年,将会稳定地扩大使用,但不会快速增长,到一定比重后,会相对稳定下来。
6、重视企业兼并重组
国家正在以资本运作为纽带,推动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一个药品零售企业能兼并药店,其优势在于有实力;一个药店能被其他企业兼并,其优势在于有让别人愿意兼并的价值;即使关闭了,关闭行为的优势就是不再浪费国家资源,不再损耗出资人的资本。
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药品零售企业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单体药店,要改变“宁当鸡头、不做凤尾”的错误想法,重视当前国内药品零售业连锁率和连锁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趋势,抓住优势药品连锁企业正在极力拓展门店的机会,资本合作、资本交易,合二为一、力争双赢。企业的一切运作,都应当着眼于资本的增值,能体现资本增值的最大化,独立运作、兼并、被兼并都是好方法。各级政府也应该制订政策,鼓励兼并。
7、继续发展多元化经营、多领域经营
药店经营非药品,是世界普遍现象,也是当前国内市场所需。一些药店的非药品销售现已占到营业额的近一半,利润也过半,成为维持药店生存的重要支柱。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药品经营的质量规范,确保不发生对药品安全的威胁。
新的一年,多元化经营要和多领域经营结合起来。一是要抓住“两票制”可能带来的农村卫生所药品配送难,开拓进入农村市场,取代游医药贩,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二是要抓住企事业单位内部调整资本结构和剥离经营功能的动向,特别是高校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中医疗机构服务社会化的机遇,进入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市场,推动单位药房药店化;三是要进入社区市场,要积极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站只建医务室不建药房,推动这些机构和社会药店进行售药方面的合作,使医疗卫生服务和售药服务“合经营而不合资本”,使社区群众能同时享受到高质量的卫生健康服务和低价格的药品安全有效保障;四是要进入门到门服务市场,要发挥社会药店与周边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为慢性病患者、特种病患者、长期服药的患者提供药学咨询、网上售药、上门送药等所需服务,甚至可建立会员制,开展门到门和一对一服务;五是要扩充大健康领域,不但要涉及疾病治疗,也涉及心态、心理和精神层面。药店既销售实物,也销售服务,在经济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大城市,
保健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运动器械等大健康产品的销售,营养干预、营养保健、健康咨询等大健康服务的销售,市场潜力很大,对此药店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信用优势;六是要进入医药合作领域,有条件的药店可以在店内、店旁设立中医西医诊所,综合提供保健、养老、康复等医和药的双重服务。
总之,
药品零售业应尽快从针对疾病、治疗疾病转向针对健康、保持健康,增加经营内容。药品零售业虽短于国计却长于民生,但非民生则无国计。从这个高度认识,药品零售业将有平淡、顽强但活力四射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