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刚
在9月26日开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二次审议稿的审议意见基础上进行了研究调研,经2016年9月12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临时建设加强管理,避免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形成违法建筑,并对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审批部门、使用期限提出了较多意见。
三次审议稿调整了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即限于租赁的非农用地,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中也需要修建临时使用用房,所以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临时售楼用房的建设规定。对于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规定由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