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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食品安全信息变成“不能说的秘密”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18 00:00:00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抽检发现部分单位的食品不合格,其中米及米制品被检出重金属镉超标、食用油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B1超标、熟肉制品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等,但是却没有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有关食品的危害性也只字不提。

  

  面对政府职能部门这样的信息公开方式,相信绝大多数网友和公众都会想不通。而当地食药监局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更是直接表示:不便透露被检出镉超标大米的品牌。政府部门对公众如此的“坦诚”,在公众的眼里,却更像是对问题食品以及无良商家的一种“袒护”。否则,政府职能部门明明已经掌握了不合格食品的安全信息,为啥在向公众公开的时候,却选择话只说一半呢?而且,这没有说出来的“后半句”,恰恰是公众最想了解,也最需要了解的信息。

   

  一般而言,当政府掌握了食品安全信息,尤其是一些问题食品的信息,那么接下来的工作,一是通过政府层面对问题食品给予深入的调查处理,该整顿的整顿,该法办的法办,总之是要把不合格的食品挡在市场大门和百姓餐桌之外;二是要把不合格食品的品牌、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最终流向等等信息,都全面、如实、客观地公之于众,因为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在采购食品的时候,有所规避和选择,避免买到问题食品,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说到底,政府职能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市场整顿和查处,是履行自身责任的表现,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而百姓面对不合格食品,也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既选择不购买,不食用问题食品。但是百姓这种权利的实现,却是建立在政府对问题食品信息客观真实的公开基础之上的,没有这个前提,百姓就无从行使自己“用脚投票”的权利。

   

  但从广州市食药监局的现实表现来看,对于第一项工作做得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第二项工作,显然没有做好,至少没有达到百姓的期待。而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政府这种把食品安全信息当成是“不能说的秘密”的做法,不但有行政不作为之嫌,更存在诸多违法违规之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同时按照国家六部委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由此可见,广州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办法要求。从这个角度说,在事情被曝光以后,除了要追究问题食品生产和销售商家的责任之外,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这种行政不作为和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是不是也该给予问责呢?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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