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户违法网络平台应停止交易服务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京华时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5-11-05 10:15:38
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布提示,指出2015年10月1日以后,一旦发现第三方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市食药监局指出,新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帮助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提示在北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的各第三方平台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审查登记制度,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在其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其主体资质、地址、负责人等内容。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检查制度,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