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针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见稿将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紧急召回适用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一般召回适用于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品。
意见稿进一步规定,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立即实施召回。而对于一般召回,时限为72小时。
在此之前,根据中国2007年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其中一级召回适用于“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险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较大的不安全食品”,召回时限为“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的三日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意见稿对召回制度的分类其实与之前的规定并没有特别大的差异,只是在时间和程序上有所不同,尤其是对于紧急召回。“紧急召回的“紧急”二字就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郑风田还认为,食品召回的关键是阻隔问题食品再次回流到餐桌,这恰恰是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最大缺陷。“很多企业把食品召回了以后又卖给消费者,这是很难检测出来的,尤其是在冷冻的情况下。”
尽管8月6日公布的意见稿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在郑风田看来,若要防止问题食品再次回流,就要公开透明地处理问题产品。他进一步指出,在原企业和政府的监督下,由第三方来处理这些产品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