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进口特殊食品存在四大问题
目前,常见的进口特殊食品有鱼油类、磷脂类及各种果蔬提取物等诸多品种,2012年我国各口岸共检出不合格进口特殊食品59批,不合格原因涉及国外证书、标签、产品质量等。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认为进口特殊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点。
一是进口准入环节存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法》规定,新品种食品首次进口时,进口商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非首次进口,需要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安全法》出台前的进口记录。对于《食品安全法》生效之前无进口记录,也无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也需向卫生部申请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目前进口商普遍缺少对产品能否进口的自主审查和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新品种的判定、有无进口记录的验证、以往标准检验依据的确证等内容存在信息不对称,特殊食品的进口判断比较困难。
二是容易与保健食品混淆。特殊食品基本为预包装食品,产品类型与保健食品形似,但如果不满足保健食品申报条件含有我国规定的保健食品原料成分或宣称有保健功能即可不以保健食品用途进口,进口则不需要办理保健食品行政审批手续。而口服液、片剂、冲剂等特殊食品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三是适用标准依据不全。近几年,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陆续制修订发布,但随着进口特殊食品品种的增多,加之检测技术复杂,成分检测鉴定困难,与此对应的相关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全。
四是散装进口后续监管问题。国家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明确要求,规定应有中文标签,标签标注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净含量、有效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而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也是特殊膳食食品之所以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但上述标签管理要求不适用于散装和大包装胶囊食品。
二、完善进口特殊食品有待五点创新
一是加强对申报为普通食品用途的进口审核,坚持依照已有标准和进口记录作为允许进口的管理原则。《食品安全法》生效之前无进口记录,也无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已有进口记录但无国家标准的,需注意所指定标准以及是否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是加强对申报为保健用途的进口审核,加强对应申报为保健食品的审核。1.凡被列入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监管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中,进口产品中凡含有上述文件中的成分,应按进口保健食品管理。2.凡销售标签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进口产品应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申报管理。
三是开展适用标准依据研究,针对产品标准缺失、滞后等问题,及时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明确允许进口的特殊食品的检验检疫依据。对2009年以前有进口记录并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标准进行检验的做法开展科学评估,对参照标准的科学性、各口岸做法的一致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对参照GB196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进行检验的产品做回顾性审查,向国家标准管理部门请示该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是否适用于除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剂型产品的检验。
四是加强散装胶囊食品后续监管,对散装胶囊的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应关注进口散装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在境内分装企业有效生产资质证明,关注产品在境内分装后拟用于销售的标签,切实把好第一道关口。
五是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强对进出口商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和第一责任人意识,特别针对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其法规知识水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韩晓敏 殷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