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保险业偿付能力改革将起步。本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已对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的建设任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在年内陆续成立13个项目组,正式启动专项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制定最低资本标准、实际资本标准、集团监管标准、逆周期监管标准等工作。
按照知情人士的说法,第一批计划启动6个项目组,其他项目组也将在年底之前陆续启动。首批启动的6个项目组负责人已敲定,根据各自所长分别负责不同的项目。其中,有来自人保、泰康等保险公司负责人,也有大学学者,还有来自安永、普华永道等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
多达13个项目组的设立,监管层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而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从去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普遍下降的形势来看,偿付能力改革亦是刻不容缓。尤其是2011年,以四家上市保险公司为例,受权益下跌影响,截至2011年底,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70.1%、166.7%、284%和155.95%。除中国太保之外,其余三巨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逼近保监会150%的警戒线。
尽管偿付能力改革已经在保险业达成共识,但采用何种标准目前还没有最终说法。按照一位投行人士的分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欧盟保险监管体系“Solvency II”的概率较大,同时,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不失中国特色,体现灵活性和动态性。
如果与“Solvency II”接轨,那么,未来我国保险行业监管将更加注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将更加具体,将细化至不同业务对资本的不同要求。
换句话说,风控体系强的保险公司,对其资本的监管可能要松一些;而风控体系弱的保险公司则被要求更多的资本。有投行人士认为,“这对于风控较强的保险上市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利好。目前,融资风险是羁绊保险股向上的一个重要负面因素。”
在业内专家看来,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海外的偿付能力标准直接照搬来用。在制定标准时,要了解国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更要彻底吃透我国的国情。
事实上,自去年年底以来,保监会不断释放“完善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的信号。除现有的IPO、股东增资、次级债、增发以外,保监会又于日前“开闸”可转债,拓宽了上市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另外,对于混合债等其他资本补充工具也在积极研究中。融资渠道的拓宽,更是体现了监管层对之前偿付能力监管相对严厉而采取的缓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