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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检察服务护航非公企业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新法制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6-10-17 10:15:19
文/图 董韦韦 李超娣 南俊松 记者徐小勇

  10月13日,记者从南昌市检察院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近日出台了《南昌市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今后,南昌市两级检察机关将通过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和服务热线等平台,畅通非公企业诉讼权利救济渠道,开辟诉讼监督绿色通道,成立非公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等多种形式,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征求意见座谈会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征求意见座谈会

 

  服务进百企 定期收集“三个清单”

  9月8日,南昌市高新区检察院邀请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会上,该院检察长易志华表示,将结合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积极回应企业诉求,为非公经济发展注入强心剂。

  据介绍,位于南昌市城东板块的高新区,内有各类企业近2000家。该院主动深入非公企业通过建立检企联系制度,发放法律服务宣传单、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举措,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着力为企业营造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进百企”活动,全市两级检察院主动上门,深入辖区内非公企业走访,征求非公企业的司法需求,大力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非公企业的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清单制”,定期收集“企业诉求清单”、“企业投诉清单”、“企业建议清单”,建立台账,分类处理,就非公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服务,解决突出问题。

  实施平等保护 打击非公企业职务犯罪

  2015年,南昌市经开区检察院侦监处受理辖区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公司业务员王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件。该公司业务员王某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将33万余元货款据为己有。

  该院受理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简单且历时较长,但却无人发现。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向该公司提出了应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制度等建议,并向该公司送达书面检察建议。该公司接到检察建议后,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根据建议积极出台整改措施。

  《意见》要求,平等保护非公企业,统一司法尺度,保障非公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对非公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对非公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对不平等保护非公企业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加强监督纠正。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为非公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设立统一服务热线 畅通诉讼监督渠道

  2013年7月,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邓平前住江西恒大高新(002591,股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研时,得知该公司在2009年曾有一起职务侵占案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该公司法务部也很无奈。邓平立即让法务部提供了该案的详细材料,在审阅完该案材料和了解了诉讼时效后,她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在获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时,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成功监督了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立案。

  为了保障诉讼监督渠道畅通,《意见》要求强化对涉及非公企业和人员诉讼的法律监督。通过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和服务热线等平台,畅通非公企业诉讼权利救济渠道,开辟诉讼监督绿色通道,对非公企业的法律监督诉求,做到专人接待受理、专人督导检查、设立专门档案,并及时反馈。加强对危害非公企业合法利益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以办理经济案件为名插手非公企业经济纠纷。

  成立法律服务团队 为非公企业“定制”服务

  今年9月,南昌市经开区检察院院为保护辖区生态环境,开展环境保护预防职务犯罪调查,走访辖区内环境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实地调研江西晨鸣纸业(000488,股吧)有限责任公司和麦园垃圾处理场环境污染的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了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据介绍,为了将检察服务送进企业,《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成立非公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建立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常态工作机制。搭建微信群、QQ群等非公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畅通服务渠道。结合检察职能,根据非公企业的司法需求,积极主动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犯罪预防等法律服务。

  同时,结合查办非公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分析犯罪的特点和原因,通过检察建议开展犯罪预防,提出预防对策,帮助建制堵漏。加强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易发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和编撰,印发给非公企业用于普法教育和犯罪预防。

  严格规范办案 慎重采取强制性措施

  在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案件中,《意见》还要求,慎重采取强制性措施。在查处非公企业及其人员涉嫌犯罪时,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集体讨论,认真研究,严格控制影响范围,避免给非公企业生存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非公企业重点岗位、要害部门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对重要账户查封、重大资金扣押前,必要时可听取企业负责人或工商联负责人意见,综合案情统筹考虑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种类和时机。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办案的非公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查办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业务骨干犯罪案件,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必须羁押的案件,依法快速处理,严格控制延长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非公企业涉案人员全面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要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制定涉及非公企业办案规范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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