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同业竞争
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严格履行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目前机电公司及航空工业并未从事、亦或促使其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投资、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航空工业及其控制的企业和机电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二、 关联交易
公司在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
经营所必需,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其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对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可行、有效;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骏民、刘学军、张国华
201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