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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无证生产被罚十万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新浪新闻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6-04-05 11:22:03
截止到目前,首批挂牌督办的4起重大案件共实施行政处罚26万元,均已执行到位。此外,省安监局对19起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对其中4起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5.5万元。

2015年12月29日,省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东营市督导过程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东营市、利津县安监局,对利津华旭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发现了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生产的事实。省安监局立即将其列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责成利津县安监局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东营市安监局派员指导办案,作出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企业现场主要反应装置已拆除完毕,不再具备生产能力,罚款已履行到位。省安监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奖励举报人2万元。

2016年2月18日,省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济南市进行督导,抽查了商河县、济阳县3家企业(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抽查发现,济南永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商河县)存在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对过期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在样品室摆放有药样品等违法行为,济阳县烟花鞭炮专营有限公司(济阳县)存在仓储设施扩建未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对过期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等违法行为,济南弘丰化工有限公司(济阳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及时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修订并备案以及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和备案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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