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创业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7年12月6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创业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外统一简称为:四川企联创投工委)是设在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内的专业委员会,是由在川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投行、VC、PE、担保机构、法律事务所、投融资行业社团组织、投融资顾问机构、企业财务公司、企业团体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自律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宗旨和基本原则:本会自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市场化的原则,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的市场运作模式;团结四川省及国内其它地区从事投融资相关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并组成金融服务联盟,通过开展各类信息交流活动,沟通会员单位与各界联系,促进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交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以为企业、企业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为宗旨,切实满足企业的多层次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需求,促进四川省投融资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意义:促进专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对称沟通、交流与合作,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推动四川投融资行业的进步,提升本地投融资行业环境的成熟,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登记住所:成都市紫荆南路38号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内。
第二章 职能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职能和服务范围:
一、自律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行业规范及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行业调研: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行业相关信息,掌握行业动态;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协调会员单位开展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专业培训:组织培训投融资行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四、行业服务:为本会会员及与投融资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与个人提供投资估值、经营状况评估、资信评估、财务分析等服务;为各类企业的投融资、资产转让、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及挂牌上市提供咨询服务。搭建企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投融资平台。
五、信息交流:建设行业公共信息平台,组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项目对接会、投融资论坛,发布国内外行业相关信息;组织联系投融资相关的政府部门及机构与个人,开展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活动,使本会成为四川省投融资行业同国内外交流合作窗口。
六、对外合作:促进国际(地区)间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合作。
七、组织参与购买政府服务,委托相关社会机构及企业开展投融资专项工作。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九、在四川省企业联合会领导和监督下,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和建设品牌专业委员会的要求,不断完善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本会专业范围内的服务。
十、承办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除非会员提出反对,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会员均默认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新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先取得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 按照本会职能和业务范围,本会会员分为金融标准会员和实业标准会员,分别享有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参加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本会工作规则未及之处按《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理事会
本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分金融标准理事和实业标准理事。在专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服务机构、金融研究机构等行业会员中推荐金融标准理事候选人;在其它行业企业会员中推荐实业标准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届任期五年。其中,在金融标准理事中遴选组成金融服务联盟。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执行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日常工作由创业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及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工作规则的规定或理事会的委托,代表本会处理有关事事宜,以本会名义对外参加社会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优先获得融资信息和渠道,优先参与集合投融资项目;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工作研究、经验交流、学术研讨、企业培训等活动和专业会议;
6、对重大问题提出议案和质询,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5、向本会提供促进企业投(融)资发展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6、按规定缴纳理事会费。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为全面地提升本会智力支撑及服务水平,通过整合国内外相关方面专家资源,在设立具有行业性、战略性的专家人才数据库基础上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在金融投资、财务、项目评估、税务、法律、审计、企业管理等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或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将对本会运营及发展、项目策划及实施作咨询、参谋和指导,专家委员由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审核聘任。
第六章 经费与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理事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上级单位委托项目收入及其它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按四川省企业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从本会经费中列支。本会委托业务经费,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从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理事会监督下使用。
二、每年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费使用作为财务的一部分每年应在理事会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章程》,由理事会研究,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